【质量月】普法强基在行动,靖远县检察院对一起生产、销售假药案提起公诉
食以安为先,药以良为根。食品药品安全是与民众息息相关的大事,是公众健康生活的根本保证。近年来,市场上涌现出大量非正规药品,这些药品来源不明,质量堪忧,却往往通过微信、淘宝以及短视频直播平台等渠道,悄然渗透至社会群体中,严重危害人体健康。近日,靖远县检察院对贺某、徐某等3人销售假药案提起公诉,法院判处徐某、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3.2万,判处贺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3万元。
案情回顾:贺某为了牟利,明知“颈肩腰腿筋骨止疼丸(藏红花筋骨止疼丸)”为假药,还从他人处购进大袋包装的“颈肩腰腿筋骨止疼丸(藏红花筋骨止疼丸)”,后购买自封袋将该假药分装后销售给下家徐某某夫妻等人,销售金额15000余元,获利3700余元,徐某某夫妻又通过拼多多及微信进行销售,销售金额31000余元,获利1万余元。2023年5月,靖远县居民王某通过拼多多店铺在徐某某夫妻处购买了“颈肩腰腿筋骨止疼丸(藏红花筋骨止疼丸)”,服用后出现不适,随即向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。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,该药品中均检出双氯芬酸纳化学成分,被认定为假药。
靖远县检察院审查认为:贺某、徐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,明知其无销售药品资质,且药品进货渠道不正规,还通过网络长期向公众销售假药,其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假药罪,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检察官提醒:此类案件也提醒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,切勿通过路边小摊、社交软件等渠道从无资质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,如发现无资质销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,可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反映;生产者和销售者要依法合规经营,不能盲目追求利益而做出违法行为,不仅损害他人健康,还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。
法条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:生产、销售假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下一步,靖远县检察院将以“检护民生”专项行动为契机,积极开展诉源治理,认真做好案件办理的“后半篇文章”,不断强化与其他行政部分的沟通衔接,既加大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犯罪力度,同时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,确保人民群众食药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