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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设置

机构设置

办公室(主任:包涛、副主任:高钢铸):负责机关文电、会务、机要、档案、保密等工作。

第一检察部(主任:魏盛丽):负责一般刑事诉讼检察业务、重大刑事诉讼检察业务、未成年人检察业务。

第二检察部(主任:李建明):负责民事诉讼检察业务、行政诉讼检察业务、公益诉讼检察业务。

第三检察部(负责人:景昭):负责刑事执行检察业务、控告申诉检察业务。

案件管理办公室(法律政策研究室):负责案件统一受理流转、办案流程监控、涉案财物监管监控、法律文书监管、案件信息公开等业务,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市检察理论研究工作。

政治部(副主任:肖杰、副主任:张国安):负责思想政治、组织人事、宣传教育、警务管理,承担检察机关对各项法律、法规、规定、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等工作。


   检察官的职责:

   (一)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;

   (二)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、审查起诉,代表国家进行公诉;

   (三)开展公益诉讼工作;

   (四)开展对刑事、民事、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;

   (五)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  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   (一)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;

   (二)秉公办案,不得徇私枉法;

   (三)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;

   (四)维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;

   (五)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,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;

   (六)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;

   (七)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,增强全民法治观念,推进法治社会建设;

   (八)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   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:

   (一)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;

   (二)非因法定事由、非经法定程序,不被调离、免职、降职、辞退或者处分;

   (三)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;

   (四)人身、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;

   (五)提出申诉或者控告;

   (六)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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